(2016)闽078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智平与被执行人吴楚剑、杨丽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平,吴楚剑,杨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平,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楚剑,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杨丽玉,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刘智平与被执行人吴楚剑、杨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