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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与李庆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李庆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424号原告: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学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美冬,该局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庆和,男,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诉被告李庆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王乃馥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