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与李庆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李庆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424号原告: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学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美冬,该局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庆和,男,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诉被告李庆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海龙灌区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王乃馥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