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20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栋辉、李莉等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辉,李莉,王乐骅,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0977号申请执行人王栋辉,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王乐骅,男,2002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王栋辉(系申请执行人王乐骅父亲),住同申请执行人王乐骅。法定代理人李莉(系申请执行人王乐骅母亲),住同申请执行人王乐骅。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鑫,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福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353号王栋辉、李莉、王乐骅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栋辉、李莉、王乐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智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