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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083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对原告周胜利与被告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083号民事调解书中,漏写诉讼费用分担情况,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82民初308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34000元,余款35500元于2017年1月28日(春节)前支付完毕。”一项后增加一项“案件受理费768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