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刑更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俊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508号罪犯刘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忻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作出(2005)晋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改判:以被告人刘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9月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2014年5月2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4月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6月,2015年1月(2次)、2月、10月,2016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2014年1月(2次),2016年6月获监狱嘉奖三次。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20日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在改造期间的表现,本次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