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叶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叶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梅,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系该行个金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该行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叶斌,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告叶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