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万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万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戴万太,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万太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借款本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万太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