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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荣与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荣,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法定代表人:夏群策,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荣与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田荣于2016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450元,保全费670元,执行费913元,合计3458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已冻结被执���人浙江策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现本院可依法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458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