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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胜勇与谢春瑞、庄兰花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勇,谢春瑞,庄兰花,谢伟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623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勇,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郑贤婷,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春瑞(曾用名瑞明),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庄兰花,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谢伟皓(曾用名谢聪),男,1999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庄兰花(系被告谢伟皓母亲),住同被告谢伟皓。原告张胜勇与被告谢春瑞、庄兰花、谢伟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59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谢春瑞、庄兰花、谢伟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张胜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谢春瑞、庄兰花、谢伟皓偿还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7,564.67元(暂算至2016年9月28日);承担诉讼费8,47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1,876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春瑞、庄兰花、谢伟皓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限三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谢伟皓名下有���供执行银行余额并予以冻结。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申请对被执行人谢伟皓名下账户予以解冻,对上述三被执行人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将被执行人谢伟皓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胜勇与被执行人谢春瑞、庄兰花、谢伟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志泉执行员  白志中执行员  陈长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