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陆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陆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初2640号原告:上海陆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55108-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420弄1-3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肖癸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沃剑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开发区综合加工园区滨江大道西侧10号。法定代表人:宋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陆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已申请破产清算,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裁定该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叶 丹审 判 员 张维琼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艳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