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胜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82号原告:赵胜军,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玲,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乐,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逯瑞芳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