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6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施刚与屈健、天津慧金扬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刚,屈健,天津慧金扬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6388号原告:施刚。被告:屈健。被告:天津慧金扬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第二大街3号A215号。法定代表人:屈健,总经理。原告施刚与被告屈健、天津慧金扬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金扬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屈健(同时作为慧金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屈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变更慧金扬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屈健对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公开书面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屈健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屈健拟成立慧金扬公司,被告屈健以让原告帮忙充当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获取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此后,被告屈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慧金扬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且将原告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事后被告屈健并未告知原告,原告也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和盈余分配。原告认为被告屈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盗用原告姓名以原告名义虚假注册登记投资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原告施刚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慧金扬公司工商登记底档1份(包括户卡、股东名录、股东会决议、验资证明),证明原告并非该公司的真实股东,被告屈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证据二、民生银行对账单及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该公司是由被告屈健个人全部出资。被告屈健及慧金扬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均属实,二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确系朋友关系,被告屈健当时因经营需要成立公司,当时原告并未出资,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将其列为公司的股东的情况,原告并没有参与出资、验资及盈利分配等公司活动。被告屈健及慧金扬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屈健系朋友关系,被告屈健系慧金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慧金扬公司于2009年9月8日注册成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为原告与被告屈健,原告投资40万元占股40%、被告投资60万元占股60%,该公司注册成立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显示原告与被告屈健共同签字确认选举屈健为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选举原告为监事。现原告认为被告屈健系盗用其姓名注册成立被告慧金扬公司,其本人并未参与该公司注册成立的过程,被告屈健已经侵犯其姓名权,故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本案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屈健系盗用其姓名注册成立被告慧金扬公司,故已经构成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双方真实法律关系的体现,即使诉争双方对于相关事实不持异议,实际审判活动仍应当对案件事实查清核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原告确认其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系确认其并非慧金扬公司股东,本院认为原告是否系该公司股东应当通过相应的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程序予以确定,而非通过本案姓名权纠纷予以确定。慧金扬公司注册设立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均显示原告曾经参与过该公司的注册成立,倘若上述材料系伪造或者所载信息不真实,原告也应当通过相应法律程序对上述注册信息进行更正或者撤销,本案难以直接对上述信息不真实作出判断,且上述争议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即使被告屈健在注册成立慧金扬公司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也应当在确定原告是否确未参与慧金扬公司的注册设立过程及原告是否确非慧金扬公司真实股东等相关事实之后,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本案属于姓名权纠纷,上述争议事实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