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新华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新华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开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博甫,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游,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海曙新华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942号汽配市场805-806商铺。法定代表人:胡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前飞,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新华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