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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何印与袁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印,袁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3129号原告王何印,又名王河印,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银秀,女,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王何印与被告袁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何印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银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何印诉称,2013年2月至10月,其表妹袁银秀先后从原告手中借款9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期间被告陆续给付过一定的利息,有借款单为证。近几个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推再推。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银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袁银秀是原告王何印表妹,2012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借款单今借到王河印现金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月利(2分)借款人:袁银秀身份证:电话:155××××0195担保人:身份证:电话:288×××1注:担保人等于第二还款人,永久生效2012年1月15日”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款,并在借款单上对借款日期作改动,最后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2012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借款单今借到王河印现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月利(2分)借款人:袁银秀身份证:电话:155××××0195担保人:身份证:电话:288×××1注:担保人等于第二还款人,永久生效2012年2月12日”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款,并在借款单上对借款日期作改动,最后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2013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借款单今借到王河印现金壹万伍千元(小写)¥15000元月利(2分)借款人:袁银秀身份证:电话:288×××1担保人:身份证:电话:注:担保人等于第二还款人,永久生效2013年6月19日”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款,并在借款单上对借款日期作改动,最后日期为2013年9月19日。2013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借款单今借到王河印现金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月利(2分)借款人:袁银秀身份证:电话:155××××2466担保人:身份证:电话:288×××1注:担保人等于第二还款人,永久生效2013年10月1日”。四笔借款共计9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单四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袁银秀分四次向原告王何印借款9500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单,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借款借款95000元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银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何印借款人民币95000元并支付利息。(四次借款利息均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被告袁银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