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444号申请人:钟某某,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委托代理人:唐磊,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于湾村。申请人钟某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钟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淝滨路的房屋予以查封或查封其他等额资金400000元。申请人钟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为人民币40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521031900282892104),并已由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