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8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琅环五金厂与中山市弘品奥华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琅环五金厂,中山市弘品奥华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510号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琅环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增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弘品奥华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注册号442000000948990。法定代表人:宋开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琅环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弘品奥华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反诉原告发出缴纳反诉费通知书,反诉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反诉受理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反诉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反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琅环五金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中山市弘品奥华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琅环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焕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