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衡阳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衡阳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912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衡阳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才,公司经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衡阳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廖雪峰人民陪审员 滕文峰人民陪审员 张佳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员曾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