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青钢与冯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钢,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505号申请执行人陈青钢,男,1978年05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冯旭,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陈青钢与冯旭(2016)浙0726执45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4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