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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忠钟与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钟,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02行初12号原告王忠钟。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70号。法定代表人许钟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尹民平,该区法制办副主任。原告王忠钟不服被告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忠钟以“与被告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忠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钟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钟负担。审 判 长  陈 香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昭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