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淮安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淮安城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3384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1981年9月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陈琼(实习),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置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被告城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陈琼(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交房支付违约金5721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城置公园龙湾小区10号楼702室,价值489026元,房屋面积130.06平米,现房屋逾期未交付达19个月,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城置公司辩称,被告已将房屋于2016年7月15日交付给原告,因此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金额为54868.7元。原告应于2013年7月11日前付清余款34万元,但是原告实际支付时间是2013年8月1日,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36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依据合同第六条第三款原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针对其抗辩意见提交个人借款凭证,证明原告余款34万元实际支付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城置公园龙湾10幢1单元702号房屋,总价为489026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2016年7月15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按购房总价款489026元*万分之二*561天=54868.7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合同第八条约定涉案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但被告直至2016年7月15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故逾期交房的起算时间应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至2016年7月15日,共计561天。涉案房款489026元*万分之二*561天=54868.7元。关于被告主张原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项主张为独立的诉求,被告可以就此另案向原告提出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综上,被告未依约及时履行交房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符合约定且被告未表异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海燕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86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淮安城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