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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绍芝与陈玉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948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对焦绍芝诉陈玉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皖12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9行中“冯秀兰”补正为“焦绍芝”。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罗 莹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