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绍芝与陈玉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948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对焦绍芝诉陈玉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皖12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9行中“冯秀兰”补正为“焦绍芝”。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罗 莹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