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桂英与被执行人白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英,白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6执89号申请执行人:武桂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白银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6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武桂英与被执行人白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银花在我院有多起案件先予执行,此案依次履行,且申请人武桂英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206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索童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