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亮与张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张林。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赵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支付案款3656.14元。本院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林1个银行账户,但余额只有1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赵亮本次申请执行案款3656.14元。被执行人张林尚欠申请执行人赵亮案款3656.14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赵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