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任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2006年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俊,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辩护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任某伙同陈双林(已判决)驾车至本市红星美凯龙东侧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甲一辆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车被公安��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6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市天筑丽景小区车库,盗走被害人马某一辆灰色本田牌摩托车。2016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市梅山路金融大厦东侧门口处,采取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任某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其认罪、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任某伙同陈双林驾车至本市红星美凯龙东侧停车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甲一辆价值7650元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同案人陈双林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书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市天筑丽景小区车库,采取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马某一辆价值4200元的灰色本田牌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市梅山路金融大厦东侧门口处,采取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一辆价值4200元的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赵某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书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交被告人任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离监信息表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妥,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