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海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林,时瑞杰,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时林,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8号楼3单元63。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05200192。申请执行人时瑞杰,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8号楼3单元63。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10120205。被执行人程海龙,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代楼。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081449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瑞杰、时林与被执行人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海龙所有的位于新蔡县佛阁寺镇大展庄村委范庄南北路路东六套三间两层楼房(东邻范卫星、南邻范文园、西邻路、北邻路)。现因被执行人程海龙与申请人时瑞杰、时林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海龙所有的位于新蔡县佛阁寺镇大展庄村委范庄南北路路东六套三间两层楼房(东邻范卫星、南邻范文园、西邻路、北邻路)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栋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