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永江与赵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江,赵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357号原告:陈永江,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万光林,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系原告陈永江亲戚。被告:赵福刚,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永倩,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江诉被告赵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陈永江负担。审判员 韦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现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