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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段路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路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434号罪犯段路江,男,1990年12月18日生,白族,云南省漾濞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定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路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4年4月29日本院以(2014)定中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履行生效的刑事判决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不能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路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