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宇与黄文阳、赵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宇,黄文阳,赵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全,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庆,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赵羿。上诉人姜宇因与被上诉人黄文阳、一审被告赵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姜宇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宇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姜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格林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审 判 员 陈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