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吉祥与苏天蓉、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祥,苏天蓉,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谢吉祥。被执行人苏天蓉。被执行人杨智。申请执行人谢吉祥与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吉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给付本金157000元,因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6)川0112执10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天蓉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现以其他本院案件正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谢吉祥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57000元、。被执行人苏天蓉、杨智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吉祥本金157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吉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