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惠兰与郑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徐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委托代理人蒋少波,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原告徐xx诉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诺一周内还清借款。原告当日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汇款30000元。由于被告是原告朋友且被告用于临时周转,原告便没有要求被告写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后来不接电话甚至停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xx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案外人顾xx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30日,被告郑xx向案外人顾xx借款30000元,案外人顾xx没钱借,便将此事告知原告徐xx。原告徐xx同意借钱给被告,当日上午通过自己银行账户xxxxx向被告银行账户xxxx转账支付3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口头承诺过几日便还款,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书面约定。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任何借款,现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应支付相应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xx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斐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