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玲玲与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玲,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244号原告:黄玲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火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伟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玲玲与被告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玲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玲玲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伟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玲撤回对被告俞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黄玲玲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余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丽芳书 记 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