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3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陈玉华、XX、何强、廖跃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陈玉华,XX,何强,廖跃曲,蒲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代表人张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XX,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强,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廖跃曲,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蒲陈,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宜珙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玉华达成和解协议,即陈玉华承诺所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在2016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526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