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章东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东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东明,男,1974年5月12日生,安徽省泾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东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东明及其辩护人吴梦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3时10分,被告人章东明驾驶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带皖SG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安徽宣城驶往浙江杭州,途径马良县2KM+550M安吉县递铺街道横塘村路段,与前方被害人许某2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许某2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安公交认字【2016】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东明在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东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章东明此次驾驶的车辆所载货物重量为56320公斤。上述事实,被告人章东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事故示意图,过磅记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文证审查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门诊病历、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东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章东明主动报案,积极施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东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解鸣人民陪审员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偲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