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京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字8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