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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华皇、陈彬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曾华皇,陈彬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704号原告: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华皇,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彬彬,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华皇、陈彬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要求与曾华皇、陈彬彬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德化县东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静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