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梁桥馨与邓成芳、朱卓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桥馨,邓成芳,朱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梁桥馨,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邓成芳,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朱卓斌,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梁桥馨与邓成芳、朱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属于被执行人邓成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粤X牌小汽车已被本院查封,除上述两车辆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长期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