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连和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和,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6076号原告李连和,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文颖,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法定代表人魏士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富尧,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淇,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建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银婵,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原告李连和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小口村委会)、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邑纪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和委托代理人范文颖、被告东小口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富尧、王淇、被告百邑纪元公司委托代理人季建华、任银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连和诉称:2011年1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正式启动拆迁。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与东小口村委会和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90万元困难补助协议,以使原告配合拆迁。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困难补助协议后,又作为被搬迁人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与东小口村委会签订搬迁补助协议。二被告以给付钱的时候由银行返还所签协议为由,将协议全部拿走。原告与二被告所签的另外两份协议在银行支付钱的时候返还给原告。自从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后,一直在向二被告追要所欠款项,但二被告一直承诺支付,却始终不给。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困难补助款9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连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困难补助款80万元。被告东小口村委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被告百邑纪元公司辩称:原告和我们没有协议,不存在合��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连和原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村民。2011年,东小口村整体拆迁。李连和以户为单位向被告东小口村委会申请困难补助,理由为李连和父母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其本人没有工作。东小口村委会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表示同意给予李连和困难补助90万元。另查,李连和父母、儿子明确表示同意李连和作为家庭成员代表提起本案诉讼。2016年3月,二被告曾向李连和父亲李才发放大病补助10万元。上述事实,有申请书、审核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连和所在宅基地和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东小口村委会提交书面困难补助申请书,被告东小口村委会出具审核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支付。被告东小口村委会应当依据承诺支付补助款。原告李连和起诉要求��付补助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连和未能证明被告百邑纪元公司承诺给付,故其要求被告百邑纪元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连和困难补助款八十万元;二、驳回原告李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权立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