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某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