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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某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