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邹向英与周让、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英,周让,罗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何彪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577号原告:邹向英,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国宽,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让,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罗敏,男,成年,住广西博白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商务公寓13A层。负责人:刘志刚。被告:何彪龙,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负责人:谢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向英诉被告周让、罗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何彪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邹向英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昌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