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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兴县巨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巨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巨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博兴县巨力吊装搬运有限公司申请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执85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凤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