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钲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孙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钲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临港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钲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镇北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浩,经理。被执行人孙浩,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3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