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廖世监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世监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63号罪犯廖世监,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元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世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世监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无刑期可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世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