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开发区七彩装饰有限公司与彭梅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梅,淮安经济开发区七彩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七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88号D幢1077室。法定代表人:王培鑫,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彭梅因与被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七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梅申请再审称:1、本案是由大理石装修引起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一、二审认定案由错误。2、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及延期交付问题,导致工程款未结清。彭梅不同意按照石材清单上原价进行结算,并非在诉讼时才提出。彭梅为减少损失,在交付后立即投入营业,未能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亦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决算。现双方既然对施工实际所采取的工艺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理应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实际造价。综上,请求撤销对本案依法再审。七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彭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彭梅因经营“淮安至尊国会KTV”需要向七彩公司购买石材并由七彩公司进行施工,彭梅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双方之间的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一、二审判决将案由列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未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二、彭梅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七彩公司延期交付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本案中,七彩公司已完成石材装修工程并向彭梅交付,彭梅在石材结算清单上签字,接受了案涉装修工程并投入使用,至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两年。彭梅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内向七彩公司提出过质量和延期交付的异议。七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欠款,彭梅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延期交付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判决未采纳彭梅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彭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方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