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财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10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101-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被申请人尚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尚某某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被申请人尚某某、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尚某某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尚某某、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尚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尚某某、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