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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风芸与黄玉鲜、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前进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芸,黄玉鲜,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前进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465号原告:王风芸,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黄玉鲜,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前进路支行职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前进路支行。住所地:樊城区前进路**号。原告王风芸与被告黄玉鲜、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前进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风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风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王风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