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志伦与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伦,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志伦,男,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兴业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192720589。法定代表人于炼克。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志伦与被执行人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以(2016)粤05执1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627.1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汕头华汕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627.1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