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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92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9**民初2345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07242128-5。法定代表人谭清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