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284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彩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