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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284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彩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