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5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力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040号原告刘勇,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张力文,男,32岁,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