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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5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力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040号原告刘勇,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张力文,男,32岁,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张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