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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乃五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乃五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353号罪犯田乃五,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历城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乃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田乃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田乃五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乃五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田乃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乃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搜索“”